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二號
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
參 加 人 新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乙○○
辛○○○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六樓之五丁○○壬○○○丙○○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黃佩琳被 告 庚○○訴訟代理人 熊梓檳 律師複代理人 楊國煜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地役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理 由
一、
二、
三、
四、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程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