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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6 年重訴字第 4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二號

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

參 加 人 新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乙○○

辛○○○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六樓之五丁○○壬○○○丙○○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黃佩琳被 告 庚○○訴訟代理人 熊梓檳 律師複代理人 楊國煜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地役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理 由

一、

二、

三、

四、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程麗敏

裁判案由:確認地役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