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家訴字第九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被 告 丁○○○ 住
己○○○ 住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里○○路○○巷○○號六樓丙○○ 住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