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家訴字第九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複 代理 人 高進棖律師被 告 丁○○○ 住台
陳方桎鋋 住同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里○○路○○巷○○號六樓丙○○ 住台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清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四 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