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
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十六萬元,折合銀元四百零五萬三千三百三十四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六萬零八百零一元,折合新台幣十八萬二千四百零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