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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 年簡上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德智被上訴人 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耕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九十年四月十五日前就如附件所示之爭點提出訴狀表明事實陳述及法律意見,並互換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 王 銘~B 法官 王世華~B 法官 陳毓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君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