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六八號
反訴原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反訴被告 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 設台中市○區○○街○○號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住台中市○○路○段○○○號九樓之一複 代理 人 甘龍強律師 住台中市○○路○○○號四樓之四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民三庭法 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B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