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七號
原 告 台中縣新社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博綜被 告 庚○○
辛○○寅○○訴訟代理人 丑○○被 告 卯○○
己○○壬○○癸○○乙○○○甲○○戊○○梁杞坤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被告庚○○應將坐落台中縣○○鄉○○段大南小段三○之一、三○之二、三○之六、三○之七地號土地(以下簡稱三○之一、三○之二、三○之六、三○之七地號土地)之地目變更為非「田」地後,將前開四筆土地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與原告。如被告庚○○就前開土地之所有權有無法移轉登記與原告之部分時,則被告庚○○應按未能移轉所有權登記部分土地之市場價值,給付金錢與原告。
(二)被告辛○○應將坐落台中縣○○鄉○○段復盛小段九八之四、九八之五、九八之十三地號土地(以下簡稱九八之四、九八之五、九八之十三地號土地)之地目變更為非「田」、「旱」地後,將九八之四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及九八之五地號土地所有權(面積二九九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九九四分之一三二三(即面積一三二三平方公尺)、同前地段九八之十二地號土地(以下簡稱九八之十二地號土地)所有權(面積八○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八○一分之三五四(即面積三五四平方公尺)、九八之十三地號土地所有權(面積八八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八八分之三九(即面積三九平方公尺),移轉登記與原告。如被告辛○○就前開四筆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有無法移轉登記與原告之部分時,則被告辛○○應按未能移轉所有權登記部分之市場價值,給付金錢與原告。
(三)被告辰○○應將坐落台中縣○○鄉○○段復盛小段九八、九八之六、九八之八地號土地(以下簡稱九八、九八之六、九八之八地號土地)變更為非「旱」、「田」、「林」地後,將九八、九八之八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及九八之六地號土地所有權(面積一三三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三三四分之三一八(即面積三一八平方公尺)、同前地段九八之十四地號土地(以下簡稱九八之十四地號土地)所有權(面積六五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六五六分之一五七(即面積一五七平方公尺),移轉登記與原告。如被告辰○○就前開四筆地號土地有無法登記與原告之部分時,則被告辰○○應按未能移轉所有權登記部分之市場價值,給付金錢與原告。
(四)被告寅○○應將坐落台中縣○○鄉○○段番社嶺小段一四一、一四一之二地號土地(以下簡稱一四一、一四一之二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與原告。
(五)被告卯○○應將坐落台中縣○○鄉○○段番社嶺小段八一地號土地(以下簡稱八一地號土地)之地目變更為非「田」地後,將該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與原告。
(六)被告己○○、壬○○、癸○○應將坐落台中縣○○鄉○○段番社嶺小段八一之三、八一之十二、八一之十三地號土地(以下簡稱八一之三、八一之十二、八一之十三地號土地)變更為非「田」地後,將坐落台中縣○○鄉○○段番社嶺小段一四一之一地號土地(以下簡稱一四一之一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及八一之三地號土地所有權(面積六五○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六五○三分之一○六三(即面積一○六三平方公尺)、八一之十二地號土地所有權(面積一○五八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五八分之一七三(即面積一七三平方公尺)、八一之十三地號土地所有權(面積四八八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四八八分之八○(即面積八○平方公尺),移轉登記與原告。如被告己○○、壬○○、癸○○就前開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有無法登記與原告之部分時,則被告己○○、壬○○、癸○○應按未能移轉所有權登記部分之市場價值,給付金錢與原告。
(七)被告乙○○○、甲○○、戊○○、丙○○、丁○○、梁杞坤應連帶就坐落台中縣○○鄉○○段大南小段三○之八、三○之一三地號土地(以下簡稱三○之八、三○之一三地號土地)之地目變更為非「田」地後,連帶將三○之八地號土地所有權(面積一一八五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一八五分之八四八(即面積八四八平方公尺)、同前地段三○之十二地號土地(以下簡稱三○之十二地號土地)所有權(面積一一二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一二一分之八○二(即面積八○二平方公尺)、三○之十三地號土地所有權(面積一二二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二二三分之八七六(即面積八七六平方公尺),移轉登記與原告。
(八)被告子○○應將坐落台中縣○○鄉○○段番社嶺小段八一之四、八一之五地號土地(以下簡稱八一之四、八一之五地號土地)變更為非「原」地後,將坐落台中縣○○鄉○○段大南小段三○地號土地(以下簡稱三○地號土地)、八一之四、八一之五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與原告。如被告子○○就前開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有無法登記與原告之部分時,被告子○○應按未能移轉所有權登記部分之市場價值,給付金錢與原告。
(九)如為金錢給付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查台中縣新社鄉之觀光風景區雙翠山水埧工程係由台中縣政府發包施工,而有關水埧淹沒區範圍之土地取得、地上物之補償則由原告負責。原告於民國七十三年七月陸續給付土地價款及地上物補償費與訴外人陳明發、劉榮輝、陳慶、梁庚秀及被告辛○○、辰○○、寅○○、子○○等人,詳細細目如附表之記載。原告給付地價及地上物補償費完竣,陳明發等人將土地點交與原告之後,台中縣政府即通知水埧工程承包廠商進行施工,而完成雙翠水埧工程。
(二)被告不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此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買賣契約書____紙。
乙、被告方面:
丙、被告卯○○、己○○、甲○○、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卯○○、己○○、甲○○、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將其所有坐落臺中█████{0022}__土地,以新台幣███████元出賣與原告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兩造所訂立之買賣契約書__件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原告本於買賣關係,請求被告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附記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記二不得上訴。
附記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上訴僅得以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