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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275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五六號

原 告 乙○○被 告 盛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柑子井小段二六六—二地號及同小段二六六—三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四層樓房一棟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築面積、位置及結構均以實測為準)。

(二)被告應將第一項之建物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及交付原告。

(三)願以現金或同額之台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告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坐落彰化縣○○鎮○○○段柑子井小段二六六—二地號及同小段二六六—三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四層樓房(其建築面積、位置及結構均以實測為準),係被告所興建之「如意花園別墅」尚未完工預售屋,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由訴外人陸藍昌所承購,嗣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再由原告向陸藍昌購得,隨即向被告辦妥換約手續,原告並已依約繳清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四萬元之買賣價金。

(二)詎被告於完成全部結構體後,即因財務週轉困難,陷於全面停工狀態,至今已逾原約定之交屋期限,仍未完成交屋;被告雖業已於八十五年一月由台灣省建設廳以建三字第一一O四九六號函核准辦理解散登記在案,惟依法被告公司於清算之範圍內,仍視為尚未解散;又系爭建物雖已具有不動產性,然並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建物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付予原告。

三、證據:提出預定房屋買賣合約書、切結書、和美如意客戶資料及繳款表、備忘錄、投資協議書、土地所有權狀、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五年訴字第八一九號民事判決、公務通知書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訴外人陸藍昌是土地掮客,並未向被告承購系爭建物,原告亦未向被告購買房子、原告所提出預定房屋買賣合約書上之公司章並非被告所有、被告亦未取得原告交付之買賣價金。

三、證據:提出切結書一件、預定房屋買賣合約書一件、買受人統計表一件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函彰化縣政府建設局查詢系爭建物是否已取得使用執照、可否申請使用執照。

理 由

一、按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結構、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建築法第七十條定有明文。又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及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建築物除完成主要結構外,亦應完成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後,始得申請使用執照,待取得使用執照後始可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查:系爭如附圖所示之四層樓房,目前僅完成建物主要結構,其室內隔間與建物之主要設備均未施作完畢,尚未取得使用執照,除為原告所自承外,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彰化縣政府建設局查明屬實,有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八九彰府工字第八五八二一號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完成系爭建物結構體後,即因財務週轉困難,陷於全面停工狀態,並於八十五年一月由台灣省建設廳以建三字第一一O四九六號函核准辦理解散登記在案,此亦為原告所自承,是系爭建築工程目前處於停工、無人接續興建之狀態,自無法取得使用執照,並依前述規定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移轉登記,從而,原告本於買賣關係,起訴請求被告將附圖所示之四層樓房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付予原告,即屬請求不能之給付,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亦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二、本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 邁 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記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0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