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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28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四四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0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