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四四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