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一號
原告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張瑞星
張阮碧蓮張惠玲張瑞彰張瑞彬張惠津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租佃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雖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一項規定免徵裁判費,惟查第二項聲明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B書記官 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