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五八號
原 告 興農職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天發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 代理 人 何孟育 律師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代理人何孟育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何孟育律師」,又其主文欄關於「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簽約金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