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0一號
原 告 傅生妹被 告 李張簡梅有右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原、正本中主文欄附表中關於「建物建號一二五九九號持分二二一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建物建號一二五九九號持分二一一分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B書記官 林旭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