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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3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一六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 告 陳國棟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五號案件刑事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0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