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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3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四七四號

原 告 陳永吉即舖道工程行被 告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元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繼鈞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上午十時卅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B書記官 李憲惠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0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