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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367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訴字第三六七三號

原 告 F○○

己○○辛○○戊○○戌○○D○○宙○○申○○甲○○午○○A○○B○○丙○○乙○○黃○○壬○○地○○子○○寅○○玄○○癸○○G○○庚○○天○○丑○○酉○○亥○○巳○○宇 ○未○○丁○○辰○○卯○○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E○○ 住複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張豐守 律師被 告 C○○ 住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經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各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C○○任職於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因經營股票虧損甚大,加上借款利息債務及其他費用支出,負債累累,無力償還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向該自來水公司之同事及原告召集民間互助會,並自任會首,連續多次於互助會開標期日,在位於台中市○○路○段○號之一台灣省自來水公司之辦公室內,於標單上偽造會員姓名及填寫標息金額後持以行使參加競標,並均得標,使各次之活會會員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原告損失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後段規定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檢察官起訴書影本一件、刑事判決書影本一件、會單影本四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確有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會款。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任職於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向原告召集民間互助會,並自任會首,連續多次於互助會開標期日,在自來水公司之辦公室內,於標單上偽造會員姓名及填寫標息金額後持以行使參加競標,並均得標,使原告損失如附表所示之會款等事實,業據提出之檢察官起訴書、刑事判決書、會單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自認,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依據侵權及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自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 九 日~B法院書記官~FO附表:

┌──┬─────┬────────┬──────┐│編號│ 原 告 │ 被告應各給付原 │原告提供得為││ │ │ 告之金額 │假執行擔保之││ │ │(單位:新台幣)│金額 │├──┼─────┼────────┼──────┤│ 一 │ F○○ │ 六十六萬二千元 │ 二十二萬元 │├──┼─────┼────────┼──────┤│ 二 │ E○○ │ 五十萬三千元 │ 六萬七千元 │├──┼─────┼────────┼──────┤│ 三 │ 己○○ │ 四十四萬八千元 │ 四萬九千元 │├──┼─────┼────────┼──────┤│ 四 │ 辛○○ │ 二十六萬二千元 │ 八萬六千元 │├──┼─────┼────────┼──────┤│ 五 │ 戊○○ │ 八萬六千元 │ 二萬八千元 │├──┼─────┼────────┼──────┤│ 六 │ 戌○○ │ 八萬五千元 │ 二萬八千元 │├──┼─────┼────────┼──────┤│ 七 │ D○○ │ 八萬九千元 │ 二萬九千元 │├──┼─────┼────────┼──────┤│ 八 │ 宙○○ │ 八萬九千元 │ 二萬九千元 │├──┼─────┼────────┼──────┤│ 九 │ 申○○ │ 八萬九千元 │ 二萬九千元 │├──┼─────┼────────┼──────┤│ 十 │ 甲○○ │ 八萬九千元 │ 二萬九千元 │├──┼─────┼────────┼──────┤│十一│ 午○○ │ 十二萬一千元 │ 四萬元 │├──┼─────┼────────┼──────┤│十二│ A○○ │ 十二萬一千元 │ 四萬元 │├──┼─────┼────────┼──────┤│十三│ B○○ │ 十九萬八千元 │ 六萬六千元 │├──┼─────┼────────┼──────┤│十四│ 丙○○ │ 二十五萬三千元 │ 八萬四千元 │├──┼─────┼────────┼──────┤│十五│ 乙○○ │ 十二萬一千元 │ 四萬元 │├──┼─────┼────────┼──────┤│十六│ 黃○○ │ 十二萬一千元 │ 四萬元 │├──┼─────┼────────┼──────┤│十七│ 壬○○ │ 二十九萬三千元 │ 九萬七千元 │├──┼─────┼────────┼──────┤│十八│ 地○○ │ 十二萬一千元 │ 四萬元 │├──┼─────┼────────┼──────┤│十九│ 子○○ │ 十二萬一千元 │ 四萬元 │├──┼─────┼────────┼──────┤│二十│ 寅○○ │ 一萬六千元 │ 五千元 │├──┼─────┼────────┼──────┤│二一│ 玄○○ │ 四萬二千元 │ 一萬四千元 │├──┼─────┼────────┼──────┤│二二│ 癸○○ │ 五萬元 │ 一萬六千元 │├──┼─────┼────────┼──────┤│二三│ G○○ │ 五萬元 │ 一萬六千元 │├──┼─────┼────────┼──────┤│二四│ 庚○○ │ 五萬元 │ 一萬六千元 │├──┼─────┼────────┼──────┤│二五│ 天○○ │ 五萬元 │ 一萬六千元 │├──┼─────┼────────┼──────┤│二六│ 丑○○ │ 四萬二千元 │ 一萬四千元 │├──┼─────┼────────┼──────┤│二七│ 酉○○ │ 三萬三千元 │ 一萬一千元 │├──┼─────┼────────┼──────┤│二八│ 亥○○ │ 三萬三千元 │ 一萬一千元 │├──┼─────┼────────┼──────┤│二九│ 巳○○ │ 三萬三千元 │ 一萬一千元 │├──┼─────┼────────┼──────┤│三十│ 宇 ○ │ 四萬二千元 │ 一萬四千元 │├──┼─────┼────────┼──────┤│三一│ 未○○ │ 一萬五千元 │ 五千元 │├──┼─────┼────────┼──────┤│三二│ 丁○○ │ 一萬五千元 │ 五千元 │├──┼─────┼────────┼──────┤│三三│ 辰○○ │ 三萬三千元 │ 一萬一千元 │├──┼─────┼────────┼──────┤│三四│ 卯○○ │ 三萬三千元 │ 一萬一千元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0-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