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一八號
原 告 陳再發
張銘群梁新明新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張慶宗律師複 代理人 張志新律師
何孟育律師施佳惠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複 代理人 乙○○
江銘栗律師劉瑩玲律師黃文皇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 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