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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37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一八號

原 告 陳再發

張銘群梁新明新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張慶宗律師複 代理人 張志新律師

何孟育律師施佳惠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複 代理人 乙○○

江銘栗律師劉瑩玲律師黃文皇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 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01-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