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五五號 原 告 乙○○ 送達處被 告 甲○○ 住台中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 國 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簡芳敏裁判案由:給付贈與物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