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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38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五五號

原 告 乙○○

送達處被 告 甲○○ 住台中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 國 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給付贈與物
裁判日期:200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