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辛○○
子 ○癸○○庚○○甲○○丑○○壬○○被 告 戊○○
己○○丙○○○乙○○被 告 丁○○右當事人間確認合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九五五號偽造文書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己○○、丙○○○、乙○○之共同訴訟代理人李春生律師聲請意思略以:本件就坐落台中縣○○鎮○○○段埔子小段九七七地號之買賣關係為通謀虛偽買賣,曾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偽造文書告訴,請准予該案件偵查終結或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並提出該署刑事傳票為證。
三、經本院審核結果,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郭德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