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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 年重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 代理人 戴世瑛律師被 告 戊○○被 告 丁○○被 告 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住台中市○區○○路○○○號四樓之四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區○○街一段一二一巷七弄四號二樓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犯損害債權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四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0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