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再易字第五號
再審 原告 乙○○兼訴訟代理人 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世華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加班工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本院八十九年度勞簡上第一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肆仟捌佰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肆仟玖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陸仟玖佰柒拾伍元,再審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陸元,尚欠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 官 王 銘~B 法 官 莊嘉蕙~B 法 官 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B書記官 蔡宜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