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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勞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二六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丁○○相 對 人即 被 告 甲○○ 住台中訴訟代理人 丙○○ 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請求給付薪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就相對人涉嫌侵占其薪資、獎金之犯罪事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現由該署以八十九年度發查字第一一七八號侵占案件偵查中。爰聲請於該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並提出刑事告訴狀、通知各一紙為證。

二、查:(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惟該條規定係指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故法院依該條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須其訴訟有上開情形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抗字第九五號判例參照)。(二)本院認相對人是否涉嫌侵占聲請人之薪資、獎金,並無使本件民事訴訟無由或難於判斷,自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將聲請人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唐敏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B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薪金等
裁判日期:200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