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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勞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丙○○被 告 美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B書記官 賴瓊珠

裁判案由:給付薪金
裁判日期:200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