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四七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係夫妻關係,被告於婚後對家庭極不負責,又無固定工作,且又吸食毒品,並經常動手毆打原告,家中生計均由原告負擔。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八月間因吸食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入獄至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出獄,於不到一年期間內,又因吸食毒品入獄,對於家庭根本棄之不顧,原告多次給被告改過的機會,但被告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常向原告要錢,要錢不成即動手毆打原告,使原告身心及精神及生活痛苦不堪,為此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之之規定,提起本件之訴。
三、證據: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九七0號裁定、診斷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目前被告在強制戒治中,此前有犯罪之前科。
丙、本院依職權函台中縣政府訪視,並查閱被告全國前案紀錄。理 由
一、按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因犯罪經判決確定,現又因吸食毒品入獄一節,經查,被告經於八十四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而入監執行,此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復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亦有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九七0號裁定及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查被告於短短數年因案入獄執行及執行強制戒治,無法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並照顧家庭、子女長成,自屬兩造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其事由非應由原告負責,原告據以訴請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既准兩造離婚,原告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訴請離婚,即無庸另予贅述,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王 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