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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婚字第 79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七九一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

︵現因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下同︶六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結婚,初尚和睦,但被告自八十五年間竟因施用毒品及安非他命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入獄執行,原告本期被告出獄後能改過自新,殊不知被告假釋出獄後,再次吸毒,於接受勒戒後︵八十九年聲平戒字第二一五號︶,現已撤銷假釋執行中。按被告一再吸毒,原告難以維持兩造之婚姻,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判決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伊出獄後一定會悔改,請原告再給他一次自新機會。

丙、本院依職權查被告前科紀錄。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係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一份為証,自堪信為真。另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四年間因施用毒品及安非他命等案件︵原告起訴事實誤載為八十五年間︶,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入獄執行,被告假釋出獄後,於八十九年間再次吸毒,接受勒戒後,現已撤銷假釋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等事實,有本院依職權查被告前科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按被告一再吸毒,更且因此而一再入獄,原告主張兩造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王美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蕭芳媚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0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