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家訴字第 16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陳孟娟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右當事人間確認非婚生子女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確認被告陳孟娟非被告丙○○之婚生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丙○○原係夫妻,原告因工作關係而結識訴外人乙○○並發生性關係,嗣於000年0月00日生有一女即被告陳孟娟,原告與被告丙○○於八十八年八月三日辦理離婚,被告陳孟娟依法推定為被告丙○○之婚生女,然被告陳孟娟非自被告丙○○受胎所生,爰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出生證明書一件、親子鑑定報告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出生證明及親子血緣鑑定報告等件為證,依鑑定報告所載,被告陳孟娟無法排除與訴外人乙○○之親子關係,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為真正。

三、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在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查被告陳孟娟係000年0月00日出生,有前揭出生證明書在卷可憑,其受胎時間雖係原告與被告丙○○婚姻關係中,推定為被告丙○○之婚生女,然陳孟娟並非原告自被告丙○○受胎受生,已見前述,原告主張被告陳孟娟非被告丙○○之婚生女,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李添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裁判日期:200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