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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整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林之嵐 律師

顏志堅 律師楊曉邦 律師右 一 人複 代理人 張朝棟 律師聲 請 人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法定代理人 王鍾渝 住同右右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重整。

選派丙○○(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丁○○(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兼總經理)、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為重整人。

選任甲○○(燁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乙○○(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陳政宏(勤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重整監督人。

債權及股東權申報期間及場所: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起至九十年六月六日止,在高雄市○○○路○○○號七樓勤業會計師事務所(由重整監督人陳政宏會計師受理申報)。

所申報之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台中市○○路○段○○號)第二辦公大樓五樓會議室。

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七樓禮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者,法院得依董事會或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之聲請,裁定准予重整;又董事會為前項聲請,應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之聲請資格:

⒈聲請人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桂裕企業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

司,因前董事長謝裕民涉嫌偽造公司買賣憑證及有價證券,藉以掏空公司資產達數新台幣(下同)十億元,致公司發生財務困難,由於公司現金流量逐漸枯竭,已無力清償屆期之諸多債務而有停業之虞,桂裕企業公司乃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召開董事會,並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向法院聲請重整,聲請人乃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准予重整。

⒉聲請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鋼公司)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起,即持有桂裕企業公司股份二億七千萬股,此桂裕企業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十,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准予重整。

㈡公司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住所:

⒈聲請人公司名稱及所在地: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鄉○○路○○○號。

⒉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董事長丙○○、住台中縣○○鄉○○路○○○號。

㈢公司重要沿革:

⒈桂裕企業公司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設立,實收資本額為一千萬元,從事鋼品、機械及其零配件設計、製造加工銷售業務及一般進出口貿易業務。

⒉八十三年八月,桂裕企業公司之「一貫作業精緻鋼廠計畫」奉行政院經濟部核定為重大投資案。

⒊八十四年三月,為配合業務需要,桂裕企業公司增資為一億六千萬元。

⒋八十四年六月,第一期型鋼(含煉鋼、軋鋼製程及相關輔助設施)環境影響評估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暨省政府核發設置許可證。

⒌八十四年八月,與台中港務局正式簽約取得台中港鋼鐵專業區一八一點四公頃

土地租用權(位於台中縣○○鄉○○段○○○號等十一筆土地),作為興設一貫作業精緻鋼廠建廠用地。

⒍八十四年九月,經建會通過一貫作業精緻鋼計劃中長期融資專案。

⒎八十四年十二月,因應第一期型鋼廠建廠資金需求,增資為四十億元。

⒏八十五年四月,第一期型鋼廠土木建築工程正式開工。

⒐八十五年十一月,總公司遷至台中港廠區,全面推動第一期型鋼廠建廠工程。⒑八十六年一月,一貫作業精緻鋼廠全期建廠計劃(含煉鋼、煉鐵、軋鋼製程及

動力場等相關輔助設施)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暨省政府核發設置許可證。

⒒八十六年十二月,因應第二期及續建廠資金需求,增資為九十億元。

⒓八十七年三月,第一期型鋼廠電爐完工試車,年產能粗鋼一00萬公噸。

⒔八十七年六月,第一期型鋼廠完工試車,年產能粗鋼六0萬公噸。

⒕八十七年九月,成立北區、南區營業所。

⒖八十八年四月,「桂裕全球資訊網」網站成立。

⒗八十八年七月,通過ISO─一四00一環境管理系統認證。

⒘八十八年十月,通過ISO─九00二品保系統認證。

㈣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

桂裕企業公司所營業務為鋼鐵廠設備之規劃及設計業務及鋼鐵冶煉、H型鋼、鋼棒、線材、熱軋鋼捲、鋼板、鋼胚之製造等(詳如公司變更登記表);而桂裕企業公司生產之主要商品為H型鋼,為當今全球用以設巨蛋運動場、港灣建設、大廈、廠房結構、橋樑、高鐵、車輛、船舶、隧道及礦坑支稱、高塔、儲槽及機械設備等建築工程之主要結構材料,目前國際市場上對於H型鋼村料之需求甚為殷切,透過嚴格之品質控管及專業技術之研發,桂裕企業公司近來已在國內H型鋼市場上佔有優勢之市場地位,並逐步進入穩健經營成長之階段。以八十八年為例,八十八年國內H型鋼表面需求僅有九四點五萬噸,較前一年之一0二點六萬噸,衰退百分之七點九;然桂裕企業公司八十八年間正式投產營運,桂裕企業公司所生產之H型鋼之銷售噸數,即於八十八年間從八十七年度之七點五萬噸,增加至八十八年度之三四點四萬噸,八十八年度營業額達三0點六二億元,成長率約達百分之四五九,而市場佔有率亦從八十七年度之百分之十點三,增至八十八年度之百分之三十六點二。依據初步估算,桂裕企業公司八十九年度一月至九月間,共銷售H型鋼三百六十五點二八八公噸,營業額平均單價超過每公噸一萬元,預計至八十九年底銷售H型鋼將達四百九十三點七八八公噸,小鋼胚一萬九千公噸,營業額則可達五十點六億元,與去年相較,預計可成長百分之一百六十五。桂裕企業公司新建小鋼胚工廠,預計八十九年十一月中旬完工生產,屆時產能可達年產H型鋼六十萬公噸、小鋼胚二十四萬公噸;目前型鋼價格之基本價約為每公噸一萬零二百元至一萬零五百元,小鋼胚方面,桂裕企業公司如欲達成每月產能二萬公噸應無困難,目前到場價約為每公噸六千五百七十元;H型鋼部分,雖鋼鐵業景氣略有衰退,且但桂裕企業公司已先行開發九種英制尺寸,用以外銷美國、加拿大、墨西哥等國市場,故仍能維持月產能四萬公噸,惟因英制型鋼成本較高,故對於提高利潤較無顯著之功能,不過,對於攤低公司之固定成本,則有所助益。自八十九年初已來,桂裕企業公司已有若干月份獲有利益,合計一至九月間共虧損二點二億元,如與去年虧損六點九億元相較,已有相當之進步。況且,預估在小鋼胚進入生產後,將可有效攤低公司之固定成本。至就H型鋼而言,八十九年九月間雖爆發前董事長謝裕民挪用公司資本事件,惟其後公司接單狀況仍屬良好,有關訂單如近來遠東百貨之九千公噸,力晶半導體之六千公噸,旺宏電子之一萬公噸,雍連風城之一萬五千公噸,高醫大樓之五千五百公噸等,促使桂裕企業公司之市場佔有率已達百分之四十以上。且目前H型鋼有朝大型化、重型化發展之趨勢,桂裕企業公司之900/300、912/302、918/

303、414/405、428/407、458/417等超大型鋼,於九二一大地震後,因建築設計理管改變,預估將更加推動桂裕企業公司H型之市場佔有率,並取代相當數量之原告鋼筋市場,綜觀全球有能力生產此類大型鋼之工廠,並不多見;如就大陸與台灣而言,目前僅有桂裕企業公司一家具有生產之能力,故桂裕企業公司之生產潛力當可想見。

㈤聲請重整之原因事實:

桂裕企業公司自設立以來即積極投入H型鋼製造之市場,計八十七年度產量為七點五萬噸,八十八年度產量為三十四點四萬噸,且於八十八年度市場占有率即達百分之三十六點二;配合目前國內外對於H型鋼之需求,桂裕企業公司之前景原本可期;詎料,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桂裕企業公司前董事長謝裕民等人,竟涉嫌透過偽造買賣憑證及有價證券,並向桂裕企業公司財務出納人員偽稱將代表桂裕企業公司支出款項等方式,陸續虧空桂裕企業公司之資產;又謝裕民為恐桂裕企業公司察覺其虧空公司資產之真相,復於不詳時地連續偽造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債券賣出及買進成交單二百零八張,持交桂裕企業公司財務人員據以登帳。按前開犯罪事實其中謝裕民假借購買政府公債以訛詐桂裕企業公司款項部分之事實,業據其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向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處自首時坦承不諱。又針對謝裕民是否尚有以其他不法手段掏空公司資產之情事,桂裕企業公司已陸續進行相關之調查,以瞭解真相。經初估謝裕民不法挪用公司資產達二十九億三千五百萬元,嗣雖有移回部分資金,惟仍虧空公司資產之金額達二十五億九千三百萬元。除此之外,其亦利用偽造設備供應商之發票請款方式,挪用公司九百二十萬美元。為此桂裕企業公司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就謝裕民上開犯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全案刻由檢調單位進行蒐證中。而謝裕民上開行為,導致桂裕企業公司財務狀況面臨惡化,資金短缺而陷入經營困境,因有聲請重整之急迫需求。

㈥公司資產負債、損益及其他財務狀況:

查桂裕企業公司之財務狀況雖有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可供參考,惟因桂裕企業公司發生本件董事長掏空公司資產之事件,則前此由會計師簽證製作之財務報表,恐與事實有間,為謹慎處理,桂裕企業公司於謝裕民挪用公司資產事件爆發後,已委請國內最具盛名之勤業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案查核,;經勤業會計師事務所初步查核,桂裕企業公司至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公司資產總計00000000000元,負債總計00000000000元。由前述事實可知,桂裕企業公司財務雖窘迫,然公司本業基礎仍屬良好,產能繼續維持,如可獲得資金挹注,並處分部分資產,當能迅速恢復正常營運,故桂裕企業公司具備重整之相當性與必要性。

㈦對於公司重整之意見:

桂裕企業公司因原任董事長謝裕民等人謀不臧發生本次財務危機;然而,桂裕企業公司本業部分仍勉力照常進行,故至今仍能維持正常作業,一切生產、接單、排軋、外銷及出貨等業務,均未中斷。惟因謝裕民重大虧空公司資金,致桂裕企業公司嚴重短缺日常營運資金,在謝裕民辭去董事長職務後,已改選股東及聲請人中鋼公司之法人代表丙○○為董事長,銳意革新,亟欲引進中鋼公司現代化生產及管理技術,惟因謝裕民等人掏空公司之資產甚鉅,致公司營運資金嚴重短缺,已無力清償即將屆期之銀行貸款等各類債務,而有停業之虞。且發生財務危機後,雖與相關債權銀行協商償債方案,惟迄今尚未達成具體之償債計劃。而如債權人向法院聲請相關保全債權及強制執行程序,此後桂裕企業公司之財產將面臨債權人強制執之之窘境。長此以往,桂裕企業公司所屬生產設備、機器等,勢將悉數遭查封、扣押或拍賣,桂裕企業公司產能優異之H型鋼生產事業亦將面臨分崩離析,縱能避過破產之危機,亦僅有清算、解散一途,而無從延續前開優異事業,抑有甚者,所屬員工將因而失去工作保障,而導致家計困難,衍生社會問題。桂裕企業公司如能進入重整程序,將可透過緊急處分之保護,利用現有廠房及機器設備,創短期營運資金,未來亦能透過重整計畫處分資產,以降低財務負擔,並經由減資及增資之程序獲得資金挹注,以恢復正常營運,利用業務盈收逐步償債。又桂裕企業公司之技術、本業前景及過往業績,均居產業領導地位,實不宜任其因公司負責人一時虧空公司資產,而走向關廠之路,為此則得依重整程序,使桂裕企業公司之企業體得以維持,並使其對相關債人所負債務逐步清償,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三條之規定,檢呈相關事證,聲請裁定准予重整。

㈧對於選派重整人及選任重整監督人之意見:

⒈聲請人桂裕企業公司部分

聲請人桂裕企業公司係以鋼鐵冶煉、製造、加工及買賣為業,產業有其特殊性及專業性,若蒙准許進入重整程序,應以選任鋼鐵本業之專業人材為適當。而聲請人桂裕企業公司之董事長丙○○及總經理丁○○(聲請人桂裕企業公司之股東)均為鋼鐵業之專業人材,於鋼鐵業已有二十年以上之經驗,且丙○○及丁○○原均任職聲請人中鋼公司,於聲請人桂裕企業公司爆發財務危機後即奉派任職於聲請人桂裕企業公司,對於公司之財務、業務及行政已有相當程度之熟悉,應為擔任聲請人桂裕企業公司重整人之適當人選。又重整監督人應就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驗經驗者選任之,經聲請人桂裕企業公司多方尋訪認重整監督人選,以甲○○(燁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鋼鐵業之泰斗,曾任職於各大知名鋼鐵公司擔任重要職務);乙○○律師(為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陳政宏會計師(勤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等人為適當。

⒉聲請人中鋼公司部分:

除與聲請人桂裕企業公司相同外,另補陳請選派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重整人。

三、經查:㈠聲請人桂裕企業公司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召開第三屆第二次董監事聯席會議,

做本件聲請重整之決定,雖該次會議僅桂裕企業公司董事王鍾渝、陳振榮、丙○○、陳寶瑞等四人出席,而桂裕企業公司董事人數原為九人,其該次會議出席之董事人數似有不足;惟按公司董事名額總數之計算,應以依法選任並以實際在任而能應召出席者以為認定董事會應出席之人數,如有法定當然解任而發生缺額情形,應予扣除(經濟部六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商字第二0一一四號函釋示可資參照)。查桂裕企業公司之董事人數原為九人,分為丙○○、王鍾渝、陳振榮、顏慶利、謝欣澤、陳其泰、郭金城、胡僑華、陳寶瑞等人,其中陳其泰、郭金城、胡僑華為桂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而桂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八十九年八月底以前轉讓超過其當選董事時持有股份二分之一,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其董事當然解任,且經聲請人桂裕企業公司依法申報公告在案,有聲請人桂裕企業公司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第三屆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公告及桂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稅額繳款書等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說明,於計算聲請人桂裕企業公司召集董事會應出席之人數時,其中桂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部分之董事,已因發生當然解任事由,自應予以扣除;是聲請人桂裕企業公司在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所召集之董事會,其實際在任而能應召出席者,應僅為六人,而該次董事會已有董事王鍾渝等四人出席,且經全部同意決議聲請重整,應認已合於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又聲請人中鋼公司持有聲請人桂裕企業公司股份二億七千萬股,占聲請桂裕企業公司實收資本總額九億股之百分之三十,此由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之記載亦可得知,從而自可認聲請人中鋼公司亦合於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聲請資格,均合先敘明。

㈡經本院徵詢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證券管理機關財政部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其意見分為⒈經濟部:

本案經本部派員赴該公司查訪結果:⑴依據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委託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八十九年至九十四年台灣地區鋼品需求預測」統計資料,國內八十八年年需求量H鋼為一0三萬噸,八十九年因九二一災後重建及高速鐵路之興建,預估成長率為百分之十七至十八,八十九年至九十四年成長率為百分之四至五。⑵本案聲請人桂裕企業公司生產產品為H型鋼,工廠座落於台中港工業區,設有一百五十噸煉鋼電弧爐一座,所生產鋼胚提供生產H型鋼,八十九年年產量可達五十餘萬噸,與東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分佔國內市場,約佔國內產量百分之四十五;未來並可生產小鋼胚二十餘萬噸,提供國內單軋廠所需,目前國內軋廠小鋼胚原料大部分為國外進口。⑶本部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至該公司訪查,廠內生產情況正常運作,且董事長、總經理及煉鋼廠長皆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工作團隊接手,對於該企業未來方向,並已作分析提供查訪人,內容尚屬平實,具參考價值,有經濟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經(八九)商字第八九二二四八六二號函附卷可按。

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聲請人桂裕企業公司八十六年至八十八年營業收入雖呈現成長趨勢,惟三年度皆產生稅前虧損,且同期負債比率有逐年增加之趨勢;而其公司營運資金呈吃緊現象,其主要係透過理財活動以調度資金。又桂裕企業公司之資產遭前董事長挪用,其實際虧空之金額、年度及方式尚待進一步釐清,且該公司及會計師公告八十八年財務報告不適用,其真實之財務狀況如何,亦有待進一步查明,本會無法據以表示意見;有關該公司聲請重整相關事項,係屬貴院之考量權限,仍應由貴院就相關審查條信及風險性詳加審核,有該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八八九四八號函可憑。

㈢本院選任之檢查人曾光敏會計師檢查報告:

⒈檢查報告總結以經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就公司業務狀況、財務狀況

、資產估價、未來經營價值、公司負責人有無怠忽職守及重整聲請書有無虛偽不實等事項進行檢查,經蒐集資料、分析、核算、現場調查並詢問相關人員,本檢查人認為根據桂裕企業公司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應尚有經營價值。

⒉綜合分析:

桂裕企業公司八十九年度前三季之銷貨收入已超越八十八年全年,有顯著成長,顯見桂裕企業公司H型鋼之產銷基礎穩固。桂裕企業公司雖遭受財務困難,惟其未來三年度預計將由市場佔有率的提高,而產生營業利益分別為三七一000千元、三三二000千元、三七四000千元,預計將可持續為公司挹注營運資金。又桂裕企業公司經營生產H型鋼產品方面,有多項競爭利基:⑴九二一大地震後,國內鋼結構混凝土建築(SRC或SC)因具有節省工時及提昇工程品質等優點而取代部分傳統鋼筋混凝土建築(RC),並使H型鋼需求提高,又如桂裕企業公司所稱其係目前台灣及大陸地區惟一具備生產大面寸H型鋼能力的公司,潛力頗巨。⑵桂裕企業公司位於環太平洋亞洲之中心樞杻位置,未來兩岸三通後,由於台中港佔地利之便,以海運運送產品至大陸東南沿岸及華南地區可在三十六小時內到達,商機可期。⑶透過嚴格之品質控管及專業技術的研發,桂裕企業公司在國內H型鋼市場佔有一席之地,八十八年市場佔有率約百分之三十六,八十九年度預估更可達百分之四十。⑷除擁有精良之生產技術及設備外,尚因員工離職率不高(最近三年離職率為百分之十六、二

十一、十五),員工操作技術純熟,使各項製程得以維持一定之高生產品,國內外客戶對桂裕公司產品深具信心。綜觀以上根據桂裕企業公司過去及未來年預估之營運狀況,並參酌該公司之各項競爭利基,桂裕企業公司預估未來三年每年平均約有三五九000千元之營業利益,按桂裕企業公司八十九年九月底之金融機構負債依合理之一般借款利率百分之八估算之利息費用為七七九0八八千元,目前顯有不足償付之情形;惟若依該公司運計劃所指,銀行自行吸收免除百分之十至三十之借款,並以其餘額之百分之五十以債作股,則核算後每年之利息費用為三二三0八一千元,營業利益尚可共公司正常營運所需,惟上述計劃尚待公司與各金融機構協商;是本檢查人經調查與評估上述有關桂裕企業公司之營業狀況及其競爭利基等,桂裕企業公司未來應尚有經營之價值。⒊經蒐集重整聲請書所述內容之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及核算,因其所提供之八十

九年度前三季之損益表及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為初步結帳之報表,較實際結帳數分別多列總資產九七四九七千元,總負債九一00三千元,股東權益六四九四千元,是以聲請事項內所提及有關八十九年度前三季財務資料與本報告所引用之八十九年度前三季財務資料略有差異,惟其影響並不重大,餘並未發現桂裕企業公司提出之重整案之聲請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有重整檢查人曾光敏會計師九十年一月十二日檢查報告在卷可稽。

㈣經本院分別通知已知之債權人具狀及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通知到場陳述意見,

除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南分行及台灣省合作金庫民生支庫表示反對桂裕企業公司重整外,其餘債權人多數表示同意或有條件支持(正常繳息及不損及債權人之權益並重整應有債權人參與)聲請人桂裕企業公司重整(見本院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

四、綜合上開中央主管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檢查人、已知債權人之意見,本院認為聲請人桂裕企業公司陷入財務困難,乃因前任董事長不當使用公司資金所致,非因本業經營環境有何重大改變或不當經營所致;而依重整檢查人檢查報告所載,桂裕企業公司八十七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七0五三三二千元、八十八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0000000千元、八十九年度前三季之營業收入淨額為0000000千元,雖已呈逐年上昇之趨勢。然發生財務危機後,其營運資金嚴重不足,負債比達百分之七十六,償債能力已大幅減弱,雖目前營運現金收支尚有結餘,惟仍無法負擔正常利息及到期本金之償還,顯已陷於財務困難。另考量桂裕企業公司之一貫作業精緻鋼場計劃為經濟部核定之重大投資案,又所生產H型鋼在國內市場佔有優勢地位,市場佔有率在八十八年度已達百分之三十六,八十九年度更預估可達百分之四十;逐漸取得產業之領導地位;又發生財務危機後,經更換經營團隊,在生產方面仍持續維持本業之生產與銷售,目前工廠生產流程正常,產品品質穩定且按時出貨;在扣除債務因素後,本業並非無經營價值。又公司重整係在法院監督下,調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害,而圖公司企業之維持與更生為目的,制度之目的在清理債務及維持企業,具預防破產之功能。查本件桂裕企業公司固已陷入財務困難,已如前述,惟若任由債權人行使其到期債權,其有擔保之債權人固可就擔保物求償,然依聲請人所提出其固定資產為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及生財器具等廠房設備,而鋼鐵業生產設備有其專業性,需求甚微,並不易尋得承受對象,故有擔保之債權人縱立即處分擔保物,非必可受足額之清償,而無擔保債權人幾無可受償之金額。如進入重整程序,則將來尚有可能因營業利益之產出而有受償之可能。另鋼鐵工業為國家重要基礎工業,在顧及債權人、股東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並員工之生計,並兼顧產業發展及競爭力下,本院認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整之桂裕企業公司,尚有繼續經營之價值,應准予重整。

五、次按公司之重整以董事為重整人。但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就債權人或股東中選派之,公司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再公司重整,係依公司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價值,由關係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重整,俾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使陷於困境之公司,得以維持與更新其事業為目的之制度,而由重整人為重整計劃之執行者,以達重整之目的。重整人之選派,自應以是否能妥適執行重整計劃為優先考量。本件聲請人公司為鋼鐵製造業者,其產業有其專業性及特殊性,重整人之選任自應考量專業之經營能力及對公司業務之熟稔;又公司重整除涉及業務之經營外,因公司財務狀況已屬不佳,更應注意其財務之監控,以使重整計畫能順利進行,並兼顧債權人之權益。本院斟酌上情及聲請人、債權人之意見,認為聲請人桂裕企業公司董事長丙○○及總經理丁○○(為桂裕企業公司股東)二人均為鋼業之專材,其中丙○○歷任中鋼公司資訊系統處處長、成本處處長、財務處處長,現職為中鋼公司財務助理副總經理、中冠資訊公司董事長,丁○○歷任中鋼公司駐新加坡代表、組長、副處長、中鋼結構公司營業副總經理、中鋼公司營業管理處處長等職,且其二人自桂裕企業公司爆發財務危機後,即承中鋼公司之命接受經營桂裕企業公司,對於桂裕企業公司之財務、業務及行政已有相當程度之熟悉,應適宜擔任聲請人桂裕企業公司重整人;另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桂裕企業公司之第二大債權人,兼有擔保及無擔保債權人之身分,具債權人代表性,且經聯貸債權銀行推舉,是本院認由其擔任本件重整人,亦屬適當,爰併選派之。

六、末按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選任為重整監督人。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徵詢聲請人及債權人意見,茲依上揭規定選任甲○○(燁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職於知名鋼鐵公司擔任重要職務);乙○○律師(為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陳政宏會計師(勤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桂裕企業公司二十八家授信銀行所組成之聯合授信銀行團之代理行兼管理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外商銀性質,聯代債權銀行推舉)為重整監督人。

七、併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一項,決定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期間及審查期日、場所,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

八、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源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淑慧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0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