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三四號
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即被上訴人 癸○○
壬○○辛○○庚○○己○○丁○○○甲○○○子○陳 盆戊○○
參 加 人 陳仲汞右聲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對於參加人陳仲汞之參加聲請駁回,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參加必第三人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始得為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
二、本件參加人陳仲汞就聲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訟,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其出而參加訴訟,顯非法所准許;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吳惠郁~B法 官 廖穗蓁~B法 官 巫淑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周國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