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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簡上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四六號

聲 請 人即上訴人 乙○○右聲請人與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本件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甲○○及訴外人呂碧玉(即系支票背書人)提出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告訴,刻由地檢署偵辦中,爰請求停止審判云云。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雖定有明文,惟聲請人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有他案訴訟程序存在,及本件訴訟之全部或一部必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審判,即屬無從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銘法 官 林 學 晴法 官 王 金 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0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