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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 住南投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叁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此部分業已繳納裁判費),嗣於本院審理時原告擴張聲明,其擴張請求金額新台幣參萬壹仟玖佰伍拾元,折合銀圓壹萬零陸佰伍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佰零柒元,折合新臺幣叁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 國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