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六號
原 告 乙○○
戊○○丁○○被 告 台中縣沙鹿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台中縣沙鹿鎮農會九十年三月五日第一次理事會議記錄及新、舊總幹事之聘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楊國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