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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原 告 英浩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久德

送達代收人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巫淑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裁判日期:200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