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
上 訴 人 壬 ○
丁 ○乙○○丙○○辛○○
甲 ○右 六 人訴訟代理人 癸○○上 訴 人 己○○
庚○○代 理 人 戊○○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清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八十九年訴字第二0三三號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