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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26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六六號

原 告 何樹發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林學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蔡永興

裁判日期:200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