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八二號
原 告 貝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崇龍 住台北郵政一八之五五信箱被 告 大申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號二十樓之法定代理人 鍾美容 住被 告 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豐原市○○○路○○號六樓法定代理人 劉劍成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林學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