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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35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四九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被 告 乙○○即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收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許秀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B書 記 官

裁判案由:給付收益費
裁判日期:200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