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九三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金 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裁判案由:交還房屋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