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35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九三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金 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
裁判日期:200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