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二九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己○○
戊○○被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代位清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B書 記 官 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