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三三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丙○○被 告 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㈠兩造應各自提出自認為公正之地價鑑定機構五所,於審判期日前以書狀向本院陳報。㈡原告並應提出①被告戊○○持有華邦電子、聯華電子股票於起訴當日之收盤價、②被告戊○○於台新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執行情形或存款資料、③牛仔村牛仔服飾行之商業登記資料(應包函資本額之資料)、④應將訴之聲明第一項補充為包括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物權行為)。㈢被告應○○○區○○○段二九九─四九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 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B 法院書記官 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