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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39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二六號

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丁○○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提出黃金映象房屋買賣合約書原本及影本、催告被告之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原本影本。原告甲○○應提出付款新臺幣二十二萬元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 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田靜嫺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01-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