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 代理 人 謝勝隆 律師被 告 戊○○
乙○○丙○○丁○○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茂倉 律師複 代理 人 陳政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關於中國航聯產物保險公司免予賠付之依據為何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已依職權向中國航聯產物保險公司函詢上開事項,兩造得於言詞辯論期日前聲請閱卷,被告並應提出東泰產物保險公司保險契約暨理賠資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