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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丙○○

己○○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雄仁律師 住台中市○區○○街七之一號被 告 丁○○○

辛○○甲○○○庚○○壬○○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麗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B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日期:200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