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丙○○
己○○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雄仁律師 住台中市○區○○街七之一號被 告 丁○○○
辛○○甲○○○庚○○壬○○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麗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B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