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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65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原 告 兆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

丁○○被 告 商鞅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伍拾柒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確認原告對坐落台中市○○段○○○○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三十五戶建築物有新台幣捌佰伍拾柒萬陸仟貳佰元之法定抵押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捌拾伍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之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兆德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日,向被告商鞅建設有限公司承攬坐落台中市○○段○○○號土地上「商鞅晶華大樓」新建工程,工程總價為新台幣(下同)四千零七十萬元(含營業稅)。迄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止,原告已施作完成部分共計二千零五十五萬五千六百八十五元,被告僅給付一千一百四十八萬九千六百五十五元,另四十八萬九千八百三十元由小包商直接向被告請款,尚餘八百五十七萬六千二百元未付,依合約規定被告應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付款,是被告自同年月二十六日起負遲延給付責任;又原告就前述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對於定作人即被告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存在,為此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工程合約書、建造執照、樓層附表、建築位置圖、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門牌編訂表、施工統計表、請款單各一份、統一發票十四張及完工照片六張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合約書、建造執照、樓層附表、建築位置圖、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門牌編訂表、施工統計表、請款單各一份、統一發票十四張及完工照片六張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乙方(指原告)得依工程進度依實作數量計價請款,分別於每月之五及十日將請款資料送予甲方(指被告),俟甲方現場進度查驗完成後於每月之十日及二十五日放款。又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有抵押權,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第五百十三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基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報酬八百五十七萬六千二百元及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求確認原告對坐落台中市○○段○○○○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三十五戶建築物有八百五十七萬六千二百元之法定抵押權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就本判決第一項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附表(建築物門牌號碼):

一、台中市○○區○○里○○○○街○○○號

二、台中市○○區○○里○○○○街○○○號之一

三、台中市○○區○○里○○○○街○○○號之二

四、台中市○○區○○里○○○○街○○○號

五、台中市○○區○○里○○○○街○○○號之一

六、台中市○○區○○里○○○○街○○○號之二

七、台中市○○區○○里○○○○街○○○號二樓之一

八、台中市○○區○○里○○○○街○○○號二樓之二

九、台中市○○區○○里○○○○街○○○號三樓之一一0、台中市○○區○○里○○○○街○○○號三樓之二

一一、台中市○○區○○里○○○○街○○○號三樓之三

一二、台中市○○區○○里○○○○街○○○號三樓之五

一三、台中市○○區○○里○○○○街○○○號四樓之一

一四、台中市○○區○○里○○○○街○○○號四樓之二

一五、台中市○○區○○里○○○○街○○○號四樓之三

一六、台中市○○區○○里○○○○街○○○號四樓之五

一七、台中市○○區○○里○○○○街○○○號五樓之一

一八、台中市○○區○○里○○○○街○○○號五樓之二

一九、台中市○○區○○里○○○○街○○○號五樓之三二0、台中市○○區○○里○○○○街○○○號五樓之五

二一、台中市○○區○○里○○○○街○○○號六樓之一

二二、台中市○○區○○里○○○○街○○○號六樓之二

二三、台中市○○區○○里○○○○街○○○號六樓之三

二四、台中市○○區○○里○○○○街○○○號六樓之五

二五、台中市○○區○○里○○○○街○○○號七樓之一

二六、台中市○○區○○里○○○○街○○○號七樓之二

二七、台中市○○區○○里○○○○街○○○號七樓之三

二八、台中市○○區○○里○○○○街○○○號七樓之五

二九、台中市○○區○○里○○○○街○○○號八樓之一三0、台中市○○區○○里○○○○街○○○號八樓之二

三一、台中市○○區○○里○○○○街○○○號八樓之三

三二、台中市○○區○○里○○○○街○○○號八樓之五

三三、台中市○○區○○里○○○○街○○○號九樓之一

三四、台中市○○區○○里○○○○街○○○號九樓之二

三五、台中市○○區○○里○○○○街○○○號九樓之三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