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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1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原 告 利昇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麒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0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