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一號
原 告 國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送達代收人 陳麗如 律師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法定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董事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金 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