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 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涉犯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九一號、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五0號刑事判決二件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