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勞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再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相 對 人 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刑事庭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號第一審刑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相對人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向本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決相對人對聲請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0五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嗣聲請人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刑事庭聲請再審,經本院刑事庭以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再對該裁定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年度抗字第三二七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該裁定理由指出聲請人應向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茲引用聲請人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再審聲請狀之意旨,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二條規定向本院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此部分已另分案由本院九十年度勞再字第一號事件受理),及對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號裁定聲請再審云云,並提出裁定二件、刑事附帶民事再審聲請狀一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二件為據。

二、按刑事訴訟之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駁回再審之裁定乃關於訴訟程序上之事項,與案件之實體上事項無關,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次按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向原判決法院之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二條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法就對於刑事裁定聲請再審,並未無準用之規定,民事訴訟法就此亦無相關規定。查本件聲請人係向本院民事庭對本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號刑事裁定聲請再審,惟依前揭說明,刑事駁回再審之裁定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對象,且就此類案件亦無應向民事庭聲請再審之法律依據,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1-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