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家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林錫中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確認收養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確認兩造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卅日成立並經本院八十八年度養聲字第二00號認可之收養契約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原告曾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十日與訴外人即大陸地區人士林少雄訂立收養契約,收養林少雄為養子,並經鈞院以八十八年度養聲字第一五二號裁定認可;又於八十八年四月卅日與被告訂立收養契約,收養被告為養女,並經鈞院以八十八年度養聲字第二00號裁定認可;依台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第六十五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以一人為限,原告與被告間之收養關係自屬無效,為此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八十八年度養聲第二00裁定及確定証明書影本各乙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江門市親屬關係証明書公証書影本乙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對於原告之陳述沒意見。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養聲第一五二號及二00號卷。理 由
一、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又按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者以一人為限,分別為民法第七十一條、台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先於八十八年四月十日收養大陸地區人士林少雄為養子,又於八十八年四月卅日收養被告為養女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八十八年度養聲第二00裁定及確定証明書影本各乙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江門市親屬關係証明書公証書影本乙份為證,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閱八十八年度養聲第一五二號及二00號卷,核閱屬實,顯已違反台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依民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原告與被告之收養契約為無效,至為明確。從而,本件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收養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