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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家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戊○○

丁○○被 告 甲○○被 告 乙○○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應繼分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賴榮順

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
裁判日期:2002-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