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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家訴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七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無效
裁判日期:200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