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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簡上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附繕本,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 王 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B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裁判日期:2001-05-16